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26 15:42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截至目前,我县2024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尚未开展,本部门任沿用2024版权责清单,下一步如收到相关工作要求,将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事依据  服务对象 实施机构
1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2 畜牧技术推广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3 畜禽良种推广(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4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依申请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5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6 畜禽养殖场备案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7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8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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