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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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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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施农用地使用批复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申请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设施农用地使用批复,环保报告(或备案)(非必要,关联告知承诺制)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非必要,关联告知承诺制 )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支持EMS邮政速递) 办理地点:寿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畜牧兽医类综合窗口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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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申请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证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支持EMS邮政速递) 办理地点:寿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畜牧兽医类综合窗口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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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动物诊疗机构 |
申请材料:1.兽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支持EMS邮政速递) 办理地点:寿县政务服务大厅3楼畜牧兽医类综合窗口 |
兽医执业注册、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注册、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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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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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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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评报告(备案)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环保部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
告知承诺 |
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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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畜牧兽医类专业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学校或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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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产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房管部门 |
兽药经营许可 |
告知承诺 |
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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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
学校或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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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
寿县兽医服务中心 |
房管部门 |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
告知承诺 |
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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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