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11:27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生猪恢复20221

 

 

 

关于印发《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皖农牧发〔2021157号)《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淮农〔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寿县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216

 

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暂行)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57号)和《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淮农〔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镇(乡)、养殖大镇(乡)、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我县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2.26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2.034万头。

各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根据乡镇生猪生产基础、环境承载等情况,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我县的目标任务,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乡镇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寿县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105%110%区间(含90%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寿县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畜牧中心)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畜牧中心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临时性措施,必要时可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畜牧中心对全县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10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我县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我县目标任务和各乡镇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乡镇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乡镇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乡镇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乡镇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猪场)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30004999头的规模场),各乡镇于20222月底前组织完成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我县将遴选(年出栏10002999头的规模场)作为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畜牧中心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畜牧中心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结合生产监测情况和畜牧兽医部门反馈情况,向各乡镇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乡镇参照畜牧中心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各乡镇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由各地自行确定标准并监测,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扶持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稳定生猪产能。持续落实育肥猪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通过生猪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降低企业损失。积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乡镇能繁母猪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

附件2: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附件3: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各乡镇能繁母猪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

乡镇

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个)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头)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头)

板桥镇

5

257

232

安丰塘镇

7

204

183

安丰镇

12

421

379

保义镇

15

483

434

茶庵镇

8

62

56

大顺镇

16

509

458

丰庄镇

6

563

507

涧沟镇

5

2361

2125

刘岗镇

11

939

845

三觉镇

24

607

546

寿春镇

8

715

644

双庙集镇

6

1010

909

陶店乡

2

88

79

瓦埠镇

1

22

20

双桥镇

9

4800

4320

小甸镇

10

687

618

炎刘镇

24

738

665

堰口镇

12

785

706

窑口镇

5

572

515

隐贤镇

7

4799

4319

迎河镇

9

469

422

张李镇

3

275

247

正阳关镇

4

311

280

众兴镇

5

597

537

八公山乡

0

326

294

总计

214

22600

20340

附件2

 

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

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省级或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备注:市、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可按照上述式样制作。


附件3

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57号)《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淮农〔2022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25个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指标。畜牧中心下达的各乡镇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2月底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得4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4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乡镇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3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3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畜牧中心。畜牧中心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乡镇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畜牧中心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乡镇的考核工作由畜牧中心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畜牧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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