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书
准予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2021〕24号),本准予许可机关就生鲜乳准运证明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设定条件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2. 车辆行驶证;
3. 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4. 车辆照片
上述第一项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承诺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后,应在经营中遵守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未遵守承诺内容的,不得开展生鲜乳运输。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业务主管部门将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0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准予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2021〕24号),本准予许可机关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设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使用批复
3、场区平面图
4、环评报告(备案)
4、设施设备清单
5、管理文本制度
6、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上述前两项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承诺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业务主管部门将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0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承诺书
申请人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准予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2021〕24号),本准予许可机关就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设定条件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3、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4、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5、管理制度文本
上述第一项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承诺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业务主管部门将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0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承诺书
申请人就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告知承诺书
准予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2021〕24号),本准予许可机关就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七、法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设定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2、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3、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4、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上述第一项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承诺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业务主管部门将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0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书
申请人就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