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寿县财政局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的通知(寿发改价格〔2025〕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发展改革委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5〕21号)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寿县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是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二、开展涉企收费政策宣传。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并执行有关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让缴费主体全面了解涉企收费政策。
三、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各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内部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附件: 1.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动态调整情况
说明
2.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寿 县 财 政 局
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 12月23日
附件1
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调整情况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明确自 2024 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因此,删除“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第13项“水资源费”。
2.2025年3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路〔2025〕65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因此,在“车辆通行费”收费依据中增加“皖交路〔2025〕65号”文件。
3.2024 年 11 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 号),明确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因此,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中“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 号”文件。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74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因此,删除“省税务局”“合肥海关”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项目。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1.2025年3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路〔2025〕65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因此,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皖交路〔2025〕65号”文件。
2.2024年1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途经江淮运河的集装箱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收取船舶过闸费;2025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江淮运河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号),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通行江淮运河的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政策。因此,在船舶过闸费的收费文件(文号)增加“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号”文件。
3.2024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价格等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661号),对有关公证服务价格进行了下调。因此,“公证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由“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2024〕661 号”文件。
4.2025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因此,“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由“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调整为“皖发改价费〔2025〕498 号”文件。
5.2025年9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免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的通知》(皖交路〔2025〕152 号),免收了高速公路部分清障救援费用。因此,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皖交路〔2025〕152号”文件,并在备注中相应增加了免费情形。
附件2
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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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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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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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淮价费〔2015〕5号;皖发改明电〔2020〕13号;淮价费〔2015〕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2022〕127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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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县本级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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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