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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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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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寿市监处罚〔2025〕469号 |
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
寿县炎刘镇强哥烧烤二店 |
92340422MA2WDAWE6A |
杨之祥 |
2025年6月5日,群众在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称,寿县炎刘镇强哥烧烤二店烧烤未明码标价,涉嫌违法。2025年6月12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炎刘镇强哥烧烤二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食材展示柜内待售的烧烤菜品无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店内食材展示柜内待售的烧烤菜品之前都张贴的有价格标签,销售的时间长了,被顾客弄掉了,加上疏忽大意就一直没有及时张贴价格标签,但都是按照正常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 |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经营规模小,危害后果轻微,结合个案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