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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市监处罚〔2025〕441号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
寿县保义镇永鲜一百生活超市 |
92340422MA8PCLRJ40 |
姚文波 |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信息,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寿六路农商银行对面的当事人超市开展检查,在该超市称重区发现一台“顶尖Aclas”条码标签秤,现场另发现有已打上价格签的“云丝”,其中三包包装袋上的标签分别为单价25.60元/kg、重量0.144kg、总价3.70元,单价25.60元/kg、重量0.088kg、总价2.30元,单价25.60元/kg、重量0.154kg、总价3.90元,经计算,上述云丝的实际价格分别应为3.6864元、2.2528元、3.9424元。上述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单价、重量信息与总价不符,部分商品标注的总价大于标注的产品单价、重量计算数值。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起将涉案条码标签秤置于其经营场所用于称量计算散装食品、蔬菜等。该标签条码秤默认设置了四舍五入模式,对商品应收价款的分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不满5分的向下抹零,达到和超过5分的进行向上抹零(以下简称“反向抹零”)的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将该条码标签秤计价系统进行调整并是将分位(小数点后第二位)之后一律舍去,同时在店内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退还多付价款,但未有人退款。因该秤无数据保存功能,无销售记录,故当事人反向抹零多收的价款无法计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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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