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35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09:4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5〕435号 销售未标注实际使用标准的产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寿县小甸镇惠购大润生活超市 92340422MA2WAPD990 范志强 经查,上述“利友 亲肤棉柔巾”使用标准为:GB/T 27728,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湿巾的含液量,该棉柔巾为干态,明显不符合该标准;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中显示散称长糯米单价(元)9.76,数量(kg)0.93,小计(元)9.10,散称长糯米标签上标识为单价9.76元/千克,重量:0.932kg,金额:9.10。通过计算该散称长糯米售价应为:9.096元,多收取了0.004元,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一款商品,测量不同重量下的商品价格,共计十组数据,数据显示在称重商品价格小数点后第二位为四舍五入计算,凡5分及以上均进位为1角,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称上述棉柔巾是供货商上门推销的,有索证索票,是现金结清货款,且未保存销售记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设置计费方式为四舍五入抹零计算,四分(含)以下抹零,五分(含)以上入为一角,当事人称对此情况不知情,且该称无法保留称重信息。
以上棉柔巾于当场下架,电子秤立即整改了计费方式并发布退款公告。
执法人员未提取到以上商品的销货记录、电子秤称重记录,当事人亦不能提供,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实际使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棉柔巾实际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可以认定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第十条表述的“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第十一条表述的“ 及时改正”情形,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售卖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县局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县局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售卖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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