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427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寿市监处罚〔2025〕427号 | 寿县隐贤镇英伦正品烘焙坊涉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寿县隐贤镇英伦正品烘焙坊 | 92340422MADJ7BXY4D | 马孟君 |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7月8日支付138元在当事人处定制的8寸进口稀奶油款蛋糕口味与往常不同,认为使用的是普通奶油。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价格表上标示的“8寸进口稀奶油款”蛋糕价格为138元,现场发现的有淡奶、国产稀奶油等产品,未发现进口稀奶油。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有1件“芝士仔仔”商品(生产日期:2025.5.13,保质期1个月)和2件“奶香曲奇”商品(生产日期:2025.4.5,保质期3个月)在货架上待售,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当事人当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蛋糕根据尺寸大小和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同而标示不同价格,蛋糕尺寸有6寸、8寸、10寸、12寸、16寸和18寸,所使用的蛋糕装饰材料有牛奶奶油、淡奶、进口稀奶油和国产稀奶油,价格58元-528元不等。投诉人定制的蛋糕是8寸进口稀奶油款,当事人实际交付是8寸国产奶油款。 当事人接受消费者的订单,通过自己的劳务为消费者提供蛋糕产品,产品制作原料和劳务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使用的蛋糕装饰材料实际是作为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承揽合同的交易条件。 另查,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是从六安供货商处购进的,购进时都在有效期内,购进后拆分售卖。“芝士仔仔”商品销售价格为6元/件,“奶香曲奇”商品销售价格为7元/件,货值金额为20元,未提取到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 |
2025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标明使用国产奶油作为装饰材料这一交易条件下的产品价格,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500元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50元,符合《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淮府法领办〔2023〕4号)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免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综合本案上述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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