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形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88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08:38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88号

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

寿县炎刘镇广岩莲都山超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0422MADPC50C02

蔡鑫鑫

2025年4月29日,群众反映称经营场所位于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经营户寿县炎刘镇广岩莲都山超生活超市销售的商品农家土鸡蛋的标签标示的商品条形码未经编码中心注册,属于违法使用,希望本局依法予以处理。接到群众反映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鸡蛋,其标签标示为农家土鸡蛋并印有商品条码(6986355452807),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该鸡蛋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鸡蛋是于2025年4月份自己开车到寿县瑶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货时,从市场内流动的摊贩处购进的(供货商为流动货车,当事人不认识,也无联系方式),当时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9元/袋,销价为9.9元/袋。该鸡蛋包装袋上标签标示为农家土鸡蛋并印有商品条码为6986355452807。截至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鸡蛋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编码”查询该鸡蛋的商品条码,条码状态为“经查,该企业以及条码未经编码中心注册,属于违规使用”。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鸡蛋予以下架。

当事人销售上述鸡蛋的货值金额为19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上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368】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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