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19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0:03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19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寿县炎刘镇广岩陈瑶烟酒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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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瑶

2025年3月27日,本局接到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在寿县炎刘镇广岩陈瑶烟酒百货店的美团外卖超市购买的电热水袋其剪开后发现为电极式热水袋,属于国家不得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希望本局依法予以处理。根据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2种“永字”牌电暖宝,共计22个,当事人现场主动剪开2种“永字”牌电暖宝各1个,现场确认该2种“永字”牌电暖宝发热装置为电极式,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2.33项:“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2种“永字”牌电暖宝(共计22个)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4年12月份通过送货上门(供货商其不认识,无联系方式,也不知具体地址)的方式购进了上述2种“永字”牌电暖宝,进货价格均为16元,店内销价均为18元。其中购进紫色包装的“永字”牌电暖宝7个,其标签标示由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99-2009、电压:220V、功率500W、频率50Hz;购进粉色包装的“永字”牌电暖宝16个,其标签标示由海口市焕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99-2009、电压:220V、功率500W、频率50Hz。

另查,当事人称在美团网店上架的上述2种“永字”牌电暖宝的销价均为21.6元,因网上销售美团平台有抽成费用,所以销售价格比店内的销价要高。当事人已将上述2种“永字”牌电暖宝予以下架。

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称仅通过美团网店销售了上述紫色包装的“永字”牌电暖宝1个,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17.6元,违法所得为21.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暖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2种“永字”牌电暖宝2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三、处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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