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4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43号 | 寿县爱家乐铺食品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 寿县爱家乐铺食品店 | 92340422MA2PJ70J14 | 汪庆凯 | 2025年4月14日本局接到消费者刘某投诉,称2025年4月3号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名称为寿县爱家乐铺食品购买了一瓶芝麻油,生产商为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平台显示净含量为250毫升,但实际只有200毫升,缺斤少两,超出国家允许误差值范围,欺骗消费者,要求商家立即下架整改并依法赔偿。 2025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抖音平台当事人注册的味美味店铺开展检查,经营场所未见涉案产品芝麻油,当事人经营的芝麻油标签内容为:“食品名称:芝麻油、净含量(散装销售)、生产商: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生产日期:2025年4月14日、保质期:90天、配料:芝麻、联系电话:15056441283、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抖音平台味美味店铺内芝麻油标注内容为包装类型:散装、贮存条件:常温、保质期:180天、净含量250g等,规格是250ml/15.80元、500ml/29.80元、750ml/44.80元、1000ml/56.8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认可投诉人在抖音平台味美味店铺购买芝麻油的事实。当事人称经营的芝麻油是从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购进,采购时麻油没有标签,按照每瓶计算价格,寿县安丰镇许记麻油店并没有向其说明净含量是多少。因抖音店铺食品上架需要标注规格,当事人看麻油瓶上印有“-250”字样,认为每瓶净含量是250ml,就按照250ml在网页中标注。销售时芝麻油标签中只标注净含量(散装销售)并没有标明芝麻油ml数。上述麻油共购进20瓶,销售20瓶,购进价格7.5元,销售价格15.8元/瓶,经营额316元。 另查,因当事人的芝麻油购进和销售均以瓶为单位计算价格,应定性为定量包装商品。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的规定,芝麻油标签中标明净含量或者在“-250”中添加毫升(mL)(ml )。 |
当事人经营的芝麻油标注中未标明净含量或者毫升(mL)(ml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观过错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5】“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元;2、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