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4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46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寿县双庙集镇李晓东小吃部 | 92340422MA2U73ME98 | 李晓东 |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悬挂或者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相关内容的提醒、提示宣传用语,在消费者点餐时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醒。截至2025年4月29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采取任何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措施。 |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