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4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342号 | 销售劣药案 | 寿县德昌药房 | 91340422MA2N0BKM9X | 刘晓孜 | 2025年4月25日,我局联合县医保局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开荒街道北街的寿县德昌药房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标称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呋喃唑酮片2瓶。截至检查当日,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呋喃唑酮片,产品标签标注了:国药准字H41021628、100片、规格0.1g、产品批号20220304、生产日期2022.03.19、有效期至2025.03.18等信息,该药品属于处方药,已超过有效期。 又查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从淮南仲德医药有限公司以7.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4瓶上述药品,后以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有销售行为,库存总计2瓶被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查获,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呋喃唑酮片2瓶; 2、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