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92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92号 |
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有异物的食品案 |
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422786547162E
|
高倩 |
我局接群众投诉,称2025年3月16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订单编号:250316-463350086043265)花费7.69元购买2袋籽籽面,生产日期:2025年2月16日,净含量:500克,制造商: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众兴镇众兴街道,签收后发现该籽籽面里有虫卵、黑色和黄色条状。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生产籽籽面原料和包装好的籽籽面,均未发现有异物。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籽籽面共生产了25KG,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6日,销售价格为1.75元/袋,货值金额:87.5元,该批次籽籽面,在生产过程中挂面混入了荞麦面,工作人员在压碎环节未及时清理导致生产出的籽籽面混入荞麦面碎粉。该批次的籽籽面已经全部售完。违法所得87.5元。 |
当事人销售有异物的籽籽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二、减轻处以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087.5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