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9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91号 |
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涉嫌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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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042278654716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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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倩 |
我局接群众投诉,称2025年3月18日通过抖音入驻寿州绿色农业店,花费13.9元购买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年11月9日,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LS/T3212,该标准已于2024年1月22日废止。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其成品库区堆放有6箱花边面,每箱10袋,1000克/袋,执法人员现场拆开纸箱,里面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挂面(胚芽面),配料表:小麦粉、饮用水、小麦胚汁、食用盐,生产许可证:SC10134152105524,生产日期:2025/01/18,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安徽昌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准:LS/T3212。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2年第5号)LS/T 3212-2021《挂面》行业标准自2024年1月22日起停止实施。上述“花边面”的外包装标签仍使用LS/T3212执行标准。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花边面包装袋是2023年印刷的,共印刷了3000个,2023年使用一部分,2024年上半年未生产上述花边面,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31日合计使用标注执行标准LS/T3212包装袋400个,仓库中还剩200个包装袋未使用,上述花边面销售价格为3.5元/袋,成本3.3元/袋,货值金额:1400元,违法所得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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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花边面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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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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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