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90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90号 | 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寿县小甸镇李山文汇书店(刘治茹) | 92340422MA2T4NPY9K | 刘治茹 | 经查,当事人店铺内图书自身有标价,但销售时都是按照标价的4-7.5折价格销售的,未标注折扣价格。因为进货量和销货量都比较小而且利润不大,没有进货单据和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且金额小,为个体工商户。适用《长三角地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8日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