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65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265号 |
寿县众兴镇鲜辉一百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 |
寿县众兴镇鲜辉一百生鲜超市 |
92340422MA8QMX2A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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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多成 |
2025年3月26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2025年3月25日,在寿县众兴镇鲜辉一百生鲜超市花费8.8元购买1瓶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发现限期使用日期到2025年2月23日,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鲜辉一百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日用品货架上摆放有瓶1瓶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执行标准:Q/ZJ12,生产商:东莞市中加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19]-11-第0018号,生产批号:WZ230224,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3,已超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瓶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其于2023年12月20日从寿县天利日用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4瓶,购进价格8.8元/瓶,销售价格8.8元/瓶,2025年2月23日前,销售2瓶,2025年3月25日销售1瓶,还剩1瓶摆放在货架上,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威力王子牌84消毒液1瓶; 二、 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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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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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