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寿市监延强〔2024〕126号)
庞雪:
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寿市监强制〔2024〕126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寿市监物单〔2024〕126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12日。
你(单位)可以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徐胜利、张劲松 联系电话: 0554-4123052
联系地址: 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