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管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5-09 16:2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规范内容 备注
1 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编制(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相对人 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主要理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明确规定。
2 餐饮服务自酿酒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编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附件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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