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8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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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
寿县正阳关镇葛鑫生活超市 |
92340422MAD5T6RQ4X |
葛鑫 |
2024年3月13日,寿县正阳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寿县正阳关镇葛鑫生活超市门头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发布户外广告,当事人提供不出寿县供销合作社的授权,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于2024年1月以800元的价格,擅自设计委托寿县寿春镇领航广告经营部制作安装内容为“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用于宣传自己经销的产品。 |
“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有,供销合作社在乡村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名称以及标识发布户外广告,对外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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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