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92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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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寿县寿春镇优之味道蛋糕店 |
9234042 2MA2PJG K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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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志 |
根据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2024年3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3袋鲜花饼,其中两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另1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标注保质期为6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3袋鲜花饼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鲜花饼是由寿县优之味道饼屋加工制作并配送给当事人的,该饼屋与当事人系同一人经营。上述鲜花饼的售价为4元/袋,货值金额1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鲜花饼的配送和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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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案涉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一)1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