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225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3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4〕225号 销售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寿县双庙集镇好又多超市 92340422MA2W0CND5X 黄巧云      当事人称上述红烧牛肉味真心棒是2024年03月15日从合肥瑶海区某食品商行处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3元/袋,售价4元/袋,截止2024年04月16日现场核查时剩余4袋,货值金额16元,该产品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9日从合肥瑶海区某食品商行处购进上述川香牛肉味真心棒5袋,购进价格3元/袋,售价4元/袋,截止2024年04月16日现场核查时共售出2两袋,其中投诉人于2024年2月29日购买1袋,剩余3袋,当事人称剩余的3袋由于销售不好,将其下架,上架了上述红烧牛肉味真心棒,货值金额8元。   
    当事人销售金磨坊真心棒未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287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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