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224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寿市监处罚〔2024〕22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寿县小甸镇荷林好又多生活超市  92340422MA2T769K2N 李荷林   当事人称上述凉拌豆皮是2024年02月20日从寿县某食品商行处购进的,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5.5元/袋,售价7.0元/袋,截止2024年4月16日现场核查时,投诉人购买1袋,剩余4袋,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经营营养成份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0】条、第【128】条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凉拌豆皮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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