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52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152号 |
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
寿县炎刘镇吴辉颐眼镜店 |
92340422MA2PKF4X9G |
吴辉颐 |
2024年2月18日,群众反映称寿县炎刘镇吴辉颐眼镜店销售的眼镜框架未明码标价,涉嫌违法,希望本局依法进行处理。2024年2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炎刘镇吴辉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中间玻璃柜台内销售的眼镜框架无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店内中间玻璃柜台内销售的眼镜框架为新购进的,因春节期间,生意较忙,就未及时进行明码标价,但都是按照正常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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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改正。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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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