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00号

发布时间:2024-02-26 09:57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4〕100号

寿县寿春镇来优品食品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一案

寿县寿春镇来优品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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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田翠

 2023年12月 21 日,接到投诉举报称, 2023年12月18日,在寿县寿春镇来优品食品店购买标称“乐事原切香芋片沁爽青柠味”食品,标示售价每袋  4.8元,购买实收价每袋5.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称2023 年10月22日8 时, 在“乐事原切香芋片沁爽青柠味”食品, 每袋 4.8 元标示价格未更改的情形下,以 5.9 元每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3 年 12 月 20 日, 总计收取 234.65 元(其中含部分收取的是会员价格, 为5.19 元每袋) , 2023 年 12 月 20 日顾客向其反映标示价格与实收价格不相符后, 当日将标标示价格更改为每袋5.9元。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凭据复核发现,2023 年 10月 22 日至12月 20 日止,在未更改每袋 4.8元标注价格的情形下总计销售 222 袋“乐事原切香芋片沁爽青柠味”食品,222 袋中 207 袋售价 5.9 元每袋,另有 15 袋以每袋 5.19 元会员价格售出,总计获利233.55 元。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应予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33.55 元;

2、 处罚款 1000 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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