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63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63号 |
寿县众兴镇家有萌娃婴童生活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寿县众兴镇家有萌娃婴童生活馆 |
92340422MA2UAF53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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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莲 |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家有萌娃婴童生活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4听伊利中老年奶粉和6听葵花小博士蓓高因子复合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均未标明价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两种产品是从合肥某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2024年1月3日晚上从安丰店拿过来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伊利中老年奶粉共购进了4听,进价58元/听,售价89元/听,葵花小博士蓓高因子复合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共进了6听,进价118元/听,售价198元/听(买四送一),由于店里事情多,放在货架上忘了标明价格。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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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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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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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