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5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56号 |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寿县德贤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4226941483911 |
周著奎 |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案件线索,2023年6月19日和8月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部分收款收据、自来水水费发票及水费收据,其中,收款收据有两种,载明的收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至2023年的具体日期,一种收款收据上的收款项目为管网补偿费和材料费,管网补偿费的金额均为300元/户,材料费的金额有300元/户和700元/户两种;另一种收款收据上的收款项目分别有人工材料费、工料费、人工费三种,收款金额有1000元/户和1200元/户两种;自来水水费发票上载明的收款时间为2023年7月份,水费收据上载明的收款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份和8月份,水费单价均为2元/吨,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也未提供与上述收费项目相关的所有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用其自行印制的收款收据收取了管网配套建设相关费用,该费用是指供水主干管道以下至水表部分的用户管网配套费用和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收费项目包括管网补偿费、材料费、人工材料费、工料费及人工费,根据成本支出、用户是否享受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500元/户至1800元/户不等;用发票和其自行印制的水费收据收取了水费,收费标准为2元/吨,计量收费。当事人收取上述项目费用,曾于2013年申请定价,未取得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
当事人未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擅自制定并收取管网补偿费、材料费、人工材料费、工料费、人工费及水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及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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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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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