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3〕610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16:25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3〕610号

寿县寿西湖农场百货店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寿县寿西湖农场百货店

92340422MA2NA7MR6H

万发兵

寿县寿西湖农场百货店,未按规定要求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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