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3〕76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3]766号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火锅调料 |
安徽康之道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91340422MA2NLTF515 |
张秀梅 |
2023年10月10日,根据媒体曝光安徽百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火锅调料事件,涉事火锅调料系由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安徽百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菇大厨®火锅调料,由康之道公司发货,涉嫌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经查,2022年11月27日,陕西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从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订购500箱菇大厨®火锅调料,麻辣味和海鲜味各50箱(规格:100g×60杯/箱);康之道公司接到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后,向陕西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发货由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百仓公司生产的菇大厨®火锅调料550箱,其中赠送50箱麻辣味菇大厨®火锅调料,上述火锅调料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 2023年4月22日,陕西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部分火锅调料生产日期不清晰为由,向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退货,收货人系康之道公司,其中麻辣味97箱零41杯、海鲜味47箱。康之道公司于5月6日收到退货。5月18日,康之道公司又接到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陕西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订购145箱订单后,于5月20日在百仓公司生产包装车间与该公司共同将上述火锅调料生产日期进行擦除、重新喷码,生产日期更改为“2023年5月5日”,并于当日将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火锅调料发货给陕西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其中麻辣味95箱(其余毁弃)、海鲜味47箱,加上从成品仓库增加3箱(合格品)计50箱,共145箱。 上述菇大厨®火锅调料系康之道公司以70元/箱的价格售予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麻辣味95箱计6650元,海鲜味47箱计3290元,货值金额(销售额)9940元。 百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康之道公司为销售企业,均位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同一厂区,二者有合作关系,百仓公司生产的产品之一火锅调料全部交由康之道公司销售,康之道公司受聘参与生产管理,调味品生产车间、设备为百仓公司所有,二者共同使用,员工亦共同使用。 另查,康之道公司副总经理王某龙,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向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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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康之道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122】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康之道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940元; 二、处罚款100000元。 由于康之道公司与百仓公司共同实施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仍将涉案火锅调料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应对康之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梅和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的副总经理王某龙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张秀梅2022年度在康之道公司无收入,故不予处罚。王某龙2022年度在该公司收入为163828.63元。故本局决定对王某龙处以罚款163828.63元(上一年收入一倍)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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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