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334号

发布时间:2022-07-26 18:1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3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2334

寿县刘岗镇双枣天宇粮油收购中心收购粮食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寿县刘岗镇双枣天宇粮油收购中心

92340422MA2PJBY547

方俊

2022615日,寿县刘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配合县局市场规范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购粮食的经营场所墙壁上有两块黑板,其中一块黑板上写有收购菜籽、小麦、稻字样,未见有收购价格信息,涉嫌违法。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从2022612日开始收购粮食的,由于管理疏忽未对收购粮食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因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未建账,获利金额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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