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334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33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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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寿市监处罚〔2022〕334号 |
寿县刘岗镇双枣天宇粮油收购中心收购粮食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
寿县刘岗镇双枣天宇粮油收购中心 |
92340422MA2PJBY547 |
方俊 |
2022年6月15日,寿县刘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配合县局市场规范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购粮食的经营场所墙壁上有两块黑板,其中一块黑板上写有收购菜籽、小麦、稻字样,未见有收购价格信息,涉嫌违法。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从2022年6月12日开始收购粮食的,由于管理疏忽未对收购粮食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因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未建账,获利金额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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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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