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306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30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罚〔2021〕30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寿县安丰镇南街连芝百货店 |
92340422MA2PHKUR2N |
夏先连 |
2021年8月23日,本局收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销售侵犯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古8白酒2件计8瓶(酒精度:42%vol,规格425ml×4盒)、古5白酒2件计8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盒)、献礼版白酒3件计12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盒),另查清已以销售价460元/件销售古5白酒3件。上述待售白酒涉嫌侵权,执法人员予以扣押。上述白酒的经营额为5177元。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另经查询,且曾于2021年1月22日因销售侵权白酒受过本局处罚。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8白酒2件、古5白酒2件、献礼版白酒3件,并处以罚款20000元。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