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306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08:2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3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1〕306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寿县安丰镇南街连芝百货店

92340422MA2PHKUR2N

夏先连

2021年8月23日,本局收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销售侵犯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古8白酒2件计8瓶(酒精度:42%vol,规格425ml×4盒)、古5白酒2件计8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盒)、献礼版白酒3件计12瓶(酒精度40.6%vol,规格425ml×4盒),另查清已以销售价460元/件销售古5白酒3件。上述待售白酒涉嫌侵权,执法人员予以扣押。上述白酒的经营额为5177元。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另经查询,且曾于2021年1月22日因销售侵权白酒受过本局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8白酒2件、古5白酒2件、献礼版白酒3件,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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