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公示】寿市监罚〔2021〕193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10:51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19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1〕193号 寿县寿春镇伟洋鲜果园水果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的水果一案 寿县寿春镇伟洋鲜果园水果店 92340422MA2TWX3P5T 赵伟洋 2021年6月23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其从寿县寿春镇伟洋鲜果园水果店购买的水果未明码标价,没有告知消费者价格,存在价格欺骗行为。
经查,当事人称于2019年7月11日开始在寿县寿春镇南大街运输公司对面从事水果经营。近期因水果价格浮动较大,几乎一天一个价,全部标价太繁琐,至部分水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其为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建账,无法计算利润。。 
当事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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