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一、-(一)-[1]-5.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一-(四)“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规定,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原则,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
2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一、-(二)-[3]-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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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一、-(一)-[2]-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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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一、-(二)-[4]-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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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一)-[11]-6.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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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二)-[13]-2.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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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一)-[12]-3.地址的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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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二)-[15]-2.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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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五、-[21]-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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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五、-[22]-3.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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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五、-[2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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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五、-[25]-3.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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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六、-[27]-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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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六、-[28]-2.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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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六、-[30]-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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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六、-[31]-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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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附件3-一、-(二)-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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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附件3-二、-(二)-6.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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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03-[1]7.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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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 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03-[2]4.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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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03-[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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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03-[5]4.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和房屋租赁双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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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附件3-三、-(二)-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税务机关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升级版(第一批)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8号)附件13《企业注销提升行动方案》规定,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24 |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单体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筹建申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寿县市场监管局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规定,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
25 |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发布)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寿县市场监管局 | |
26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寿县市场监管局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规定,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
27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寿县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