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88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罚[2021]88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商品 |
寿县炎刘镇吴同举百货店 |
341521600126064 |
吴同举 |
经查,当事人称于2019年12月份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从寿县供货商处购进了10箱标注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进价为300元/箱,销价为330元/箱,该白酒外包装箱标签均标示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425ml×4盒,酒精度:40.6%VOL,生产日期:2019年3月24日。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1箱,剩余9箱标注为“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与其他白酒一同摆放在店内待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经营额为3300元,未建账。 2021年2月22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9箱假冒“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白酒; 二、罚款7000元。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