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 1 | 12365热线质量申诉受理 | 依申请类 |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 |
| 2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原质检总局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目前仍然有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4 |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皖质办函〔2008〕167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 |
| 5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 |
| 6 |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 |
| 7 |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19】33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 |
| 8 |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损坏补领 | 依申请类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桥国际产业园窗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9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依申请类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桥国际产业园窗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0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 依申请类 |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桥国际产业园窗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1 |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2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3 |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 | 依申请类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 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
| 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 依申请类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5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依申请类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桥国际产业园窗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6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依申请类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桥国际产业园窗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17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 | |
| 18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 | |
| 19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20 |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 依申请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 21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 |
| 22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经济贸易、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消保委等单位 | |
| 23 | 拍卖活动备案 | 依申请类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室 | |
| 24 | 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 | 依申请类 |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省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 | |
| 25 | 信用信息公示 | 主动服务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6 | 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 | 依申请类 | 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27 | 出具企业拟上市(挂牌)及各类申报所需质量监督守法情况证明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2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29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 依申请类 | 质检总局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0 | 认证认可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31 | 企业申报C标志考核材料初审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股 | |
| 32 | 计量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 |
| 33 | 驰名商标的培育、申报、推荐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14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4 |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组织动员服务 | 依申请类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国知办发管 字〔 2015〕10 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5 | 申报省知识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组织动员服务 | 依申请类 | 1、《关于开展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皖知〔2011〕52号):“申报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经信委组织,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本地企业,推荐参加培育工程。” 2、《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知秘〔2016〕116号):“六、申报评定程序3、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初审,择优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6 |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 依申请类 |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8〕43号):“申报程序:1、“贯标”企业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填写申报表。2、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上报申请书。”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7 | 县内企业省、市、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发放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 | |
| 38 | 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十七)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第一点: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办理、反馈价格举报、价格投诉和价格政策咨询,督促督办价格举报案件,统计分析价格执法形势,发布价格举报信息和公开典型案例的信息化综合业务处理平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 |
| 39 | 特色标价签监制服务 | 依申请类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和协调股 |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