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0-02-25 16:14信息来源: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工作有关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淮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寿办发〔201017号)、《寿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寿办发〔20152号),现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二、国内公务的含义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依据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国家、省、市、县)。

三、公务接待范围

(一)“1、一、二级警卫对象;2、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少将以上军衔的现役军官;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4、在我县工作过的县处级以上干部;5、赴我县采访的国家及省新闻采访团;6、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团;7、县级领导调进、调离及上级组织部门考核组的接待;8、外地县级以上党政综合考察团;9、市级以上四大班子组织的综合督查、检查组(团);10、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依据为《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寿办发〔201017号)(2010128日,县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

(二)“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依据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国家、省、市、县)。

四、接待管理

(一)实行接待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依据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国家、省、市、县)。

(二)严格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审批”。(依据为《寿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寿办发〔20152号)第二章第十条)。

(三)“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重要客商、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依据分别为《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和《淮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淮办发〔201426号))。

五、接待标准

(一)关于住宿费问题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国家、省、市、县)。

(二)关于接待次数问题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依据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国家、省、市、县)。

六、有关事项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二)提供优质服务。相关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如果需要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派员协助服务和提供规范帮助的,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特此函告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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