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乡镇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寿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寿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本制度由寿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