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国投、城投职工食堂管理适时启动
“一票否决”机制的通知
国投、城投职工食堂(超市)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国投、城投职工食堂管理,进一步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更好服务,应国投、城投食堂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求,经中心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并报经县有关领导同意,针对食堂餐饮、超市等服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投、城投职工食堂经营者须: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超市等服务行业规范,严格遵照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各项要求,食堂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食堂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强化食堂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和超市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餐饮及超市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县内市场价,具体价格由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食堂监管委员会审定”,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餐饮管理
(一)如果在职工餐中发现提供的食物出现异常(包含但不限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一经查实,月度满意度考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扣减当月营业收入金额5000元/次。
(二)如果在公务接待用餐中发现提供的食物出现异常(包含但不限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一经查实,月度满意度考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扣减当月营业收入金额10000元/次。
(三)食堂经营者须:1、严格遵照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餐品单价及菜品份量要求,素菜(3-5元)、半荤菜(5-7元)、大荤菜(7-10元)三大类中的菜品数量分别不得低于当日提供菜品数量的25%,且单价3-10元菜品在整个就餐时间须实时提供,不得出现断供现象。2、所有提供的菜品(包括菜价)需要报经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后上架,针对新增品种同样需要报经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后上架,未审定不允许随意更改菜品和菜价。
如因菜价过高或未明码标价、菜量过少或荤素比例失调、菜品种类单一等原因造成干部职工就餐不满意的情况出现,一经查实,月度满意度考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扣减当日全部营业收入。
(四)中心将会同食堂监管委员会研究适时考虑在食堂合适位置新增餐饮营业场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一卡通”。
三、超市管理
(一)如果发现超市提供的商品出现异常(包含但不限于:过期变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一经查实,月度满意度考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扣减当月营业收入金额5000元/次。
(二)超市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须是大型商超中常见商品,不得提供小众商品或者“三无”假冒商品,如果在超市中发现提供的商品价格虚高,一经查实,月度满意度考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扣减当月营业收入金额5000元/次,并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中心将会同食堂监管委员会研究适时考虑在食堂合适位置新增超市经营场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一卡通”。
四、适时启动“一票否决”机制
1、国投、城投食堂经营者如果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重要公务活动保障、重要公务接待等重大事项中,因自身管理不善、失职失责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个人和集体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干部职工正当权益严重受损的,启动“一票否决”机制。
2、职工满意度连续两个月低于80%或一年内出现三次低于80%的情形,启动“一票否决”机制。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启动“一票否决”机制的情形。
“一票否决”机制即不受合同服务期限的限制,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如果出现食品和商品质量、价格等问题(包含但不限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价格虚高等),一经查实,食堂经营者须:
1、赔偿当事人全部损失,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食堂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道歉,并在国投、城投食堂监管委员会工作群等媒体上做出解释和承诺。
3、造成干部职工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等严重情形的,食堂经营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责任。
(二)规范国投、城投食堂监管委员会工作群监督行为。实行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拓宽监管渠道。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对食堂餐饮和超市商品提出建议、意见,存在的问题及时公布、曝光,形成“人人都是监管员、人人都有监督权”的局面。
(三)中心成立职工食堂专项监督小组,会同食堂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常态化开展监督。监督小组在要求食堂经营者出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凭证时,食堂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否则,立即责令停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国投、城投职工食堂专项监督小组人员名单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国投、城投职工食堂专项监督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 宇(中心公务活动保障股副股长)
副组长:陈 军(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李坤赤(中心资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成 员:马豪杰(中心资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黄海龙(中心资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周 阳(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
蔚 佳(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