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责任承诺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08:10信息来源: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管〔202134                    签发人:李 明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

责任承诺函》的通知

 

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各入驻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施工方针,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明确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我中心制定了《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承诺函》(简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责任承诺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27日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

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施工方针,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现场施工人员行为,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施工准备阶段

 

第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熟知《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各项内容,并填写附表一中各项内容,经单位盖章、签字后交由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为:

1、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齐全,安全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完备。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审阅后,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各准备一份交由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小组,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等文本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全权负责监管现场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至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及明确安全施工责任,组建安全施工领导小组和确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施工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进场前将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得到批准后,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1、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先按照物业公司管理规定详细登记并申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无出入证将禁止进入;进场人员须服从我中心安全保卫股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指挥。2、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告知,在得到允许后可以进场,所有设备材料禁止通过客梯运输。超长、超大、超重、易腐蚀、易渗漏、有污染的设备材料禁止通过货梯运输。3、人员、机械、材料进场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线路、电梯及时间进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向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各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会审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联系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获批准后方可安排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实施动火作业,用火地点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办公区域内施工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进场施工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前报备。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日进场施工的,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批准后可以进场施工,但不得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第二章  施工人员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措施,不得滥用或不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孕、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要求施工人员注意仪表仪容,不得赤脚,不准许穿背心、拖鞋、硬底易滑鞋、易透鞋及赤膊上班。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要求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作业,在施工现场举止文明,施工作业时严禁抽烟、高声喧哗、追逐打闹,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的,责任自负。1、发生工伤事故;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3、施工人员外出发生走失或其他意外事件;4、施工人员与其他第三方发生斗殴、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严禁施工人员在区域内赌博、游荡、滋扰他人、彻夜逗留或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要要求个人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无论发生大小事故均可认定系施工单位疏于管理所造成。(注:本条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  施工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做好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等一系列施工安全措施;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每天施工完毕后,露天机电设备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对操作大中型施工机械必须指派专职人员指挥,操作小型及电动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非专职人员严禁使用或操作电气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上岗操作必须提供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操作人员每人一证,无证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必须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影响。

 

第四章  施工物料及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告知,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场,所有设备材料禁止通过客梯运输,超长、超大、超重、易腐蚀、易渗漏、有污染的设备材料禁止通过货梯运输。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必须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禁止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各种建筑装修材料,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大楼公共区域禁止摆放任何物料,施工垃圾必须按物业指定的路线、时间日产日清,不得对现场产生二次污染,影响现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清洁及完好,如有污损施工方须负责清洁、修复、赔偿。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需熟知、掌握吊装工种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爬杆垂直下方禁止站人。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2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为禁烟、防火、防爆区域,施工人员禁止吸烟;禁止用电水炉烧水、煮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和明火点三者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接,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每天施工结束后要清理施工现场,熄火断电,危险品、易燃品须收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清除现场的可燃建筑垃圾,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现场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如有下列施工内容的,必须按照相关部门安全规定办理相关合规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施工单位,后果自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施工时须注意防火,焊工动火和其他明火使用时,必须开具动火证,方可施工。

2、施工时不准擅自动土,动土开具动土作业证,方可施工。

3、施工时须吊装作业时,必须开具吊装作业证,方可施工。

4、施工时须进入容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容器设备八个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开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方可施工。

5、施工时须登高作业时,必须开具登高作业证,方可施工。

6、施工单位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取电。须使用电源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由专业电工负责对该单位使用机电设备安全性能进行审核,合格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做到: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路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求架空,不得捆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资质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10、除上述九条之外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情形,遵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结束后,需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如有违章施工或现场渗、漏、堵等造成财物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有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现场巡查监督,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上述所有规定条款均须清楚明白,并遵守以上各条规定。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或第三方伤害,施工单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表一

施工项目备案表

施工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是否已备案)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方案

(是否已备案)

建设单位

安全监管联系人

(姓名及手机号)

我单位已熟知《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各项内容,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施工过程中如因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监管责任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及手机号)

专职安全员

(姓名及手机号)

我单位已熟知《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各项内容,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施工过程中如因违反安全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负责人:                  (单位盖章)

 

   

附表二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关于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因工作需要,我单位拟对                           

                                         (项目名称)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已办理齐全。为保证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建设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全权监管”的方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组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小组,进场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确定本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人,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等文本对进驻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和全面监督。

三、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执行《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各条内容,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或因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监管责任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关于做好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承诺函.doc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入国投、城投、文化艺术中心等区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

 

 

 

 

 

 

 

 

 

 

 

 

 

 

 

 

 

 

 

 

 

 

 

 

 

 

 

 

 

 

 

 

 

 

 

 

寿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21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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