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国际产业园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专项资金是指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稳定、环境保护、亮化工程、外埠企业在本地纳税等方面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而获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主管单位为园区管委会,分口管理单位为园区各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道路管理部门、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园区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园区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项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县财政及上经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2园区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园区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园区《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额使用专项资金。如果基础设施建设、维稳经费、道路亮化、企业奖励超过县级拨款,应转入园区基础建设和管理费中列支。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园区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园区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园区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园区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园区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园区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园区银行存款纳入了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各项工程支付通过管委会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执行。
4.5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6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园区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2本办法经园区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