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和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办公室、机关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机关股室单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县水产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