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的管理,保障渔业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政策,并广泛征求意见,中心研究制定了《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认真加以落实。
附:《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月12日
寿县中央财政渔业 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的管理,保障渔业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皖财农〔2021〕92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3〕1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央财政渔业发展年度支持政策补助范围,已征集入库的公司、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项目实施主体。
1.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的重点工作。一是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建设。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任务,重点支持大宗淡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执行。二是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工作基础、组织领导情况、试点积极性等因素,重点支持水产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整乡镇推进试点,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建设水质监测和环境调控系统、建立管护机制等,推动试点乡镇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达标排放率达到相关要求。每个试点乡镇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两年,采取“分年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对象为国内合法注册、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的重点工作。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重点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综合治理。加强水产种业能力建设,开展水产良种选育研发攻关,推进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和“育繁推一体化”基地建设。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等。二是支持现代渔业设施设备建设。以优势特色水产品为重点,推进数字渔业发展,打造智慧渔业平台。加强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创建渔业产业园区、优势特色水产品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渔业绿色食品产业。三是支持渔业资源养护。支持重点水域渔业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关键栖息地保护能力建设,科学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
二、申报条件
3.通过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征集的项目实施主体,且符合《寿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和寿县渔业发展规划;
4.按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规范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实施主体与其所在乡镇需签字、盖章,并签署明确意见,项目建设需提供法人代表和企业的征信报告,并出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5.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等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的材料,其中申报池塘养殖类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权);
6.近五年内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3)因拖欠职工工资被行政处罚或因欠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有失信或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竞争立项
7.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邀请市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和市县财政局财务专家进行项目竞争立项评审;
8.项目竞争立项评审结果,经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会研究,审核通过后,在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和项目立项单位所在乡镇、村(社区)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
9.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和申报企业所在乡镇联合核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继续立项,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调整,不予立项。
四、项目实施
10.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所在乡镇的分管领导和水产站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11.支持鼓励项目实施主体采取询价、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项目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
12.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项目申报文本的建设内容,一一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13.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接受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所在乡镇和有关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督查与调度。
五、项目验收
14.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成立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15.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①验收申请;②项目申报文本;③项目土建工程预算及预算审计报告、招标文书、施工或采购合同书;④能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原貌、实施中、竣工后对比照片各3张以上(彩色打印);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⑥相关票据(全额税务发票和银行转账回单)。
16.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材料后,对照项目文本中建设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电话告知项目建设企业是否予以补差补缺。
17.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合格后,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项目联系人依据申请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在《寿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验收表》签署验收意见。
18.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第三方机构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在《寿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验收表》签署意见。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兑付奖补资金,对于限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并对该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六、资金拨付
19.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20.依据审计报告,经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同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项目实施主体所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报备
21.项目实施主体要按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一份,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股和财务股各一份,项目所在乡镇和实施主体各留存一份。
八、其它
22.省市县其它财政资金支持我县渔业发展的项目,若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无具体明确要求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3.本管理办法由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4.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水产局《关于印发寿县县级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渔字〔2019〕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承诺书
3.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验收表
2024年1月 12日
附件1:
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各级财政支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领导,保障项目有效实施和资金安全运行,经中心党委研究,成立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邓厚金(中心主任)
常务副组长:孙以涛(副主任)
副 组 长:陶玉春(党委委员)
汪家忠(党委委员)
项目实施主体所在乡镇分管领导
成 员:陈 楠、赵 华、王永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乡镇的水产站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股,陈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渔业项目政策的宣传贯彻,渔业项目征集、申报、立项、督查、调度、验收等相关管理与服务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附件2:
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承诺书
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本单位已知晓贵单位告之的全部内容,兹承诺如下:
1.保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并按序时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项目支持建设的资产的管理。
2.保证按项目资金配套比例自筹并投入足额配套资金。
3.保证项目申请和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票据)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4.主动配合涉及项目资金申报的主管部门查验本单位纳税、养老保险缴纳、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资料。
5.本企业近5年内,未发生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渔业安全生产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因拖欠职工工资被行政处罚或因欠款引发群体性事件、无失信或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扶持等情况。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寿县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资金项目验收表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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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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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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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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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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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验收意见 |
验收意见:
签名: (盖章) 年月日 |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意见 |
意见:
签名: (盖章) 年月日 |
项目实施主体所在乡镇意见 |
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