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和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前期完成国有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加快推进全县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规划引领、尊重历史、保持稳定、
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域滩养殖证制度,加大水域滩涂不动产登记证发放力度,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稳定水产养殖面积,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3年10月30日前,禁养区以外的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率达到100%。
二、 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5月10--5月20日)。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成立专班做好辖区内的水域滩涂登记发证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召开动员会、印发传单以及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政府网站等平台,将办理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证工作宣传到位。
2、摸底统计(5月21日--6月10日)。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辖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统计,做到统计到村、到村民组、到公司(家庭户),做到应统尽统不疏漏。
3、套图审核(6月11日--6月20日)。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将摸底统计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套图审核,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要严格按照“二调”、“三调”成果运用进行认真比对,确定养殖水域滩涂土地地类,对确认为坑塘水面的,纳入下一步办证范畴;对土地地类有异议的,能纠错的,将进行溯源调查及时予以纠错,同步纳入下一步办证范畴;对土地地类有争议或水域滩涂界限不明确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争议的部分在争议未消除前暂不发证,而对地类及界限明确的养殖水域滩涂纳入下一步办证范畴。
4、申请办证(6月21日--9月10日)。寿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负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符合养殖规划,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养殖证申请表;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依法应当提交承包合同、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测绘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确定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符合发证条件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不动产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核发水域滩涂养殖权《不动产权证书》。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5、补差补缺(9月21日--10月30日)。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专人做好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信息管理,分村、分类型做好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的台账归档和电子台账的建立,县农业执法大队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要做好对接,要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里有效载入,实现水域滩涂养殖发证信息资源共享。此外,对土地地类有争议或水域滩涂界限不明确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在争议的部分未消除前暂不发证,而对地类及界限明确的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办证范畴。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发证率100%的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意义)是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也是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县政府已将水域滩涂登记发证率纳入乡村振兴和“两强一增”行动重要考核内容,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养殖证发证登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依规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实施,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要成立辖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专班,务实有效推进养殖证发放登记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宣传、督导全县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并建立通报制度;各乡镇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要主动配合乡镇及有关单位做好套图审核,同时配合申报主体合理合法地做好有争议的水域滩涂的溯源调查及纠错等事宜;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要主动作为,简便操作程序,做好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具体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负责组织好辖区水域滩涂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严格程序,加快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寿县水域滩涂规划》,加快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断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必须把养殖证真正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养殖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培训,深入宣传。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政府网站等平台,宣传办理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须性,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办证登记的积极性。
(五)加大检查,严肃纪律。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大养殖证执法检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
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