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 |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事项类别 |
1 |
农村老拖拉机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
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 |
农村符合政策的老拖拉机手 |
依申请类 |
2 |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3号) |
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 |
本年度购置的省级补贴目录内农业机械 |
依申请类 |
3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发放 |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机管〔2013〕64号)第七条:回收单位的确定:1.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场地、业务资格、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县商务部门对申请开展报废农机回收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报市级农机部门、商务部门批准后,由市级农机部门和商务部门核发农机回收单位确认书。 |
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 |
在册拖拉机、收割机达到报废标准(本年度未申报实施) |
依申请类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发、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 |
在册拖拉机、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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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
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 |
因农机产品、维修、作业等质量投诉的农机手 |
依申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