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田雪峰解读《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0 10:39信息来源: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解读人】寿县扶贫办主任:田雪峰

1. 问:该《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田雪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全县“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2. 问:该《实施意见》有什么工作目标

田雪峰:积极探索开展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浪费,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3.问:该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田雪峰: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权益。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强化规范管理,保障效益发挥。在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科学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流程,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坚持阳光运行,切实公开透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及时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

4.问:该意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田雪峰:(一)明确资产管理范围

1.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范围。

2.资产分类。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类设施。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明确界定资产权属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其中,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跨乡镇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三)明确资产登记信息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完善。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扶贫资产核产登记确权后须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规范资产运行(营)管护

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管。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产权所有者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监督指导。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积极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五)规范资产收益分配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贫困户受益,坚持劳动致富,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等“一分了之”现象;对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同时,扶贫资产收益可根据各地实际适当用于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具体可参照《关于印发寿县2017年度资产收益扶贫参考模式的通知》(财农〔2017〕152号)文件精神执行。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资产清查处置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对单体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扶贫资产,各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其他扶贫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村申请、乡镇初审、县主管部门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其中,资产产权权属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按照《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财资2008〕33号)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资产产权权属村集体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种养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类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电灌站、渠道等水利设施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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