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宣传工作方案
寿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寿县支行联合转发的《关于转发淮南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寿医保发[2021]44 号),是寿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的纲领性文件,是五年过渡期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的指导性文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将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寿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宣传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助力乡村振兴,在分类调整医保倾斜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构筑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线,推动巩固拓展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点内容
1.宣传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对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给予分类资助。从筹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
同时健全参保登记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台账;乡村振兴部门建立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台账,实时或定期分类向医保部门推送;医保部门及时做好人员身份标识,落实资助参保、确保动态覆盖、应保尽保,同时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医保待遇无缝接续。
2.宣传调整医保倾斜政策。调整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等脱贫攻坚期内的超常规措施安排,发挥三重保障制度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的梯次减负作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不再对脱贫人口倾斜支付,对所有参保人员实行公平普惠保障;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351”“180”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通过医疗救助实行托底保障。
3.宣传基本医保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全面实行公平普惠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均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9〕22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59号)文件规定,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县域内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4.宣传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按照淮府办【2019】22号及淮医保发【2019】59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低合规费用段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取消封顶线。
5.宣传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90%、75%,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救助比例为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限额为5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对符合倾斜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省内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的,实施倾斜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6.宣传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措施。医保部门及时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的人员信息,反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各部门要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依申请救助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实行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7、宣传提升医保服务能力。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框架内,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三、主要措施
1.加强舆论引导,开展新闻宣传。医保部门拟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进行政策解读。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利用村街(社区)广播、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图文、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间断推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方向。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宣传。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精准领会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内涵,编印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发放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宣传主阵地,通过制作宣传栏、宣传牌、宣传墙、宣传横幅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和摆放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利用村村通广播、流动宣传车、街头集中宣传、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医保待遇政策和经办流程知识,确保医保乡村振兴政策知识应知尽知。
3.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入户宣传。医保部门要与乡村振兴部门联合,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大排查,制作宣传手册、给参保群众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利用微信群、QQ群等形式,借助帮扶走访、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医保征缴和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加强与参保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深入开展入户宣传,做到医保政策家喻户晓。
四、工作安排
宣传活动为春节前后2个半月时间(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共分三个阶段:筹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1.筹备阶段(2021年12月21日前)。医保局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分解工作任务。
2.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精准解读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医保政策,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2021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要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宣传活动,掀起一次宣传高潮,全面解难释疑,消除群众顾虑,做到乡村振兴医保新政策人人皆知。
3.总结阶段(2022年2月21日至25日)。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宣传总结和图片、影像等资料上报县医保局医疗保障股。县医保局拟将本次宣传活动纳入202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指标。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医保局成立以陈蕊局长为组长、副局长李忠平、副局长孙良才为副组长、局医疗保障股、权益保障中心、医保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保中心,顾承良同志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局办公室、局待遇保障股、局权益保障中心密切协助配合。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相应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宣传工作。
2.精心安排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政策待遇变化和经办流程知识宣传,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确保政策过渡稳定和社会稳定。
3.提升服务能力。县医保局将结合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和新系统新政策上线,加强对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分管领导和医保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人员的培训,使之精准理解新政策,熟练操作新系统。同时对村医、村(社区)干部、一线乡村振兴干部进行医保政策巡回宣传培训,提升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
4.健全预警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等原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不再执行。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管理、分层保障”的要求,从错误解读政策、脱贫人口心理落差、政策调整、信息系统技术等方面进行细致梳理,排查各类风险点,做好防范预警方案,健全应急预警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正确解读相关政策,畅通舆情诉求渠道,热情解答群众咨询,积极解决群众关切问题。要将群众反映的舆情诉求及时解决在基层,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医保局集中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