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寿农〔2025〕30号
关于印发《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8日
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寿政办秘〔2025〕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基层农技推广服务
1.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开展包村联户技术服务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等补助,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5%。
2.用于聘请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支出,按专家服务次数计算。专家从事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工作,不在列支范围内。
3.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完成农技推广重大任务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价的绩效奖励,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4.用于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发生的费用,该项支出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5.用于“揭榜挂帅”、协同推广机制建设,以及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综合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单个“揭榜挂帅”或协同推广机制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农业科技示范
主要用于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肥料、饲料、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以及组织观摩培训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每个县级试验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每个省级试验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发生的费用。对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参加上级培训的补助执行上级标准,县级培训补助标准按《寿县财政局中共寿县县委组织部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寿县县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6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人员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二、支付方式
项目资金除部分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使用外,依据各任务实施部门所承担实施任务、参与技术指导服务农技人员数量及上年度工作绩效等,测算拨付给各任务实施部门(具体资金计划详见附件)。
(一)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误餐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补助,应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技推广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不得平均发放。
(二)县级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补助采取物化补助方式。补助物资由各任务实施部门依相关管理规定集中采购,并将物资发放给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试验示范基地组织观摩培训活动发生的费用,到所属任务实施部门据实报账。省级试验示范基地资金补助方式按照《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应用场景)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寿农〔2023〕183号)要求执行。
(三)“揭榜挂帅”、协同推广机制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于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给揭榜单位或技术支持主体。
(四)农技推广人员参加省市集中培训、学历提升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等费用由所属任务实施部门从项目培训资金中据实支付。县级培训由各任务实施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经费管理参照(财行〔2019〕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寿县特聘农技员管理办法》执行。
三、有关要求
实行资金明细核算管理和审计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于发工资、办公经费、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要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年底前支付完毕。资金出现结余的,原渠道退回。
附件: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计划表
附件
寿县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资金计划表
|
序号 |
实施单位 |
技术指导员人数 |
补助资金 (万元) |
备注 |
|
1 |
寿县农业农村局 |
|
52 |
|
|
2 |
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62 |
68 |
含“揭榜挂帅”资金 |
|
3 |
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
53 |
50 |
|
|
4 |
寿县农业机械事务管理中心 |
79 |
74 |
|
|
5 |
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130 |
130 |
含“揭榜挂帅”资金 |
|
合计 |
|
324 |
374 |
|
抄送: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农业
机械事务管理中心。
寿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8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