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张**女士:
您于2024年7月20日到县信访局反映您一轮土地承包时在双桥镇有土地,1995年嫁入涧沟镇,结婚后双桥镇将土地收回,涧沟镇也未给分土地,要求政府调查处理。我们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您是涧沟镇**村居民,联系方式:159********,身份证号码:34242219**********。
经调查,您一轮土地承包时在双桥镇**村**组分有土地。1994年12月2日您与张**登记结婚,并在2018年将户籍从双桥镇迁入婆家涧沟镇。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您在双桥镇**村**组没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您婆家涧沟镇**村**组在1993年调整的土地,1995年土地进行了小调整,您在**组也没有参与土地分配。现在您小家庭有您夫妇及女儿、儿子四人,您在公公张**去世后,从大家庭里分得两块地4.02亩(老地亩标准),当时**组分地人均1.29亩(老地亩标准),张**家二轮土地承包时分有9人土地(张**本人、妻子杨**、张**等4个儿子、3个女儿)。张**当时是**组会计,负责土地分配记账(记录),其妻子杨**于1993年上半年去世,根据涧政字〔1995〕70号二轮土地承包实施细则规定,死亡人口截止时间为1995年6月30日,杨**原则上不符合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条件。
据此,您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符合在户籍地双桥镇**村**组分地条件,应由双桥镇**村负责协调解决您的承包地问题。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查申请。
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