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法名称规范表述 及具体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单位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30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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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健康证明 |
专业的院校毕业生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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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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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院校毕业证书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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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考核或考试合格证明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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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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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产权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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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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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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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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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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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11340422003233758B43410200160000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
市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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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执照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11340422003233758B43410200160000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
市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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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备案11340422003233758B43410200160000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
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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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营业执照 |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11340422003233758B43410200160000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
市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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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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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证明 |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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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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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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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船员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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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考核或考试合格证明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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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纠纷裁决决定书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11340422003233758B434092000100001 |
现场调查 |
渔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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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证明 |
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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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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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安全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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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考核或考试合格证明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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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700001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非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的凭据。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
户口簿为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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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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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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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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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100001 |
《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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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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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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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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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6100003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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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6100002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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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人社或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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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6100004 |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皖农植函〔2022〕112号)第三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及时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 7); (二)补发原因说明或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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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原种植物检疫证明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11340422003233758B434012003900001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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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证明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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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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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员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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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考核或考试合格证明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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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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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证书或遗失声明 |
损坏证书来源渠道为政府部门核发、遗失的来源渠道为当地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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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8100001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
身份证来源渠道为公安部门,营业执照来源渠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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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或公告声明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来源渠道为农业农村部门,公告声明来源渠道为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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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首次办理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8100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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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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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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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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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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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进口批准文件 |
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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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海关手续证明 |
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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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810000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 |
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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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年审业务审批表 |
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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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8100005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
身份证来源渠道为公安部门,营业执照来源渠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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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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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8100002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身份证来源渠道为公安部门,营业执照来源渠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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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级政府初审意见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11340422003233758B434012003400001 |
《安徽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以及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四)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五)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方书面流转委托书; (六)整村、整组流转的,应当附承包户逐户签订的书面委托书和流转意向人员花名册; (七)与项目相适应的农业经营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者资质证明; (八)企业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诚信证明和资信证明材料,个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九)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十)守信承诺书; (十一)由省、市级审查审核的,需提供当地县级政府初审意见; (十二)根据项目落地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县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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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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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许可规划证明材料 |
发改或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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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020000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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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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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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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渔业船员证书证书核发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1750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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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考核或考试合格证明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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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2000002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 |
身份证为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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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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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文件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11340422003233758B400012022000001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发改或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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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或说明 |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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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身份证为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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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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